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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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收入管理,降低财务风险,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学院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学院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学院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学院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包括非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学院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收入。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学院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 学院上述收入全部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收入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是落实学院相关收入的责任主体。院内各责任部门应与规划财务处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收入组织工作,保障学院各项收入指标按时完成。

第五条 各收入责任部门签订各类收入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及时将规范签订的各类收入合同备份提交规划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和入账依据。各收入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与规划财务处定期核对收入账目,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六条 规划财务处要规范做好各项收入的确认、核算、收款和票据管理工作,避免长期挂账。

第七条 学院在发生应税收入时,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学院必须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法使用票据。

第九条 学院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学院各项收费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收费审批程序向规划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规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并及时公开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第十一条 所有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取得收入,所有收入由规划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二条 规划财务处每年年末做好收入的对账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和规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各职能部门严禁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没收违纪所得,按照违纪所得额进行相应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学院监察审计处将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