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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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院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是学院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安排,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院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院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五)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申报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逐步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申报院内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提交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批复后,归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规划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十七条 学院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超出财政规定期限规定未完成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下年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规划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处按照学院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要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