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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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合法合规,保障学院办学资金来源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55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学院的各项收费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经学院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收取。

第三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考务费三项。

(一)学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院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三)考试考务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服务性收费是指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五)经营性收费是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 学院内各部门,如涉及新增项目的收费问题,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拟收费项目审批表》送规划财务处审核,申请内容必须标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并配合规划财务处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他类型的收费项目,比如外单位租赁房屋的房租、水电暖等收费项目,必须提前将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执行。

第五条 学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院及时向学生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

第六条 学院所有收费必须由规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学生的收费,由规划规划财务处建立收费台账进行管理,并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收缴情况。

第八条 规划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费、住宿费等进行管理以及对收费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工作。院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校区教管中心加强对承包、租房等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及时缴纳房租、水电暖等费用。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规划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票据,票据专管人员按财税部门的规定领购、存放、保管票据。设立票据登记簿,对票据的使用进行领用、缴销登记。

第十条 票据必须按顺序使用,填写必须内容完备、书写工整、印章齐备,开具票据时编号一致,各联一次复写、内容一致,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开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错开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将各联贴在存根上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票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严禁转借、转让、代开票据、虚开票据。

第三章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

第十二条 学院开辟现金、微信转账、网上缴费等多种缴费渠道,方便学生交费。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学生学籍、住宿及其他信息变动情况告知规划财务处,以便做好新学期的收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个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缓交学费的,凭相关部门及学院领导审批签字的“学生缓交学费审批表”到规划规划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缓交项目仅限学费、住宿费,缓交金额一般不超过50%,缓交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五条 学院探索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机制,解决学生欠费问题。

第四章 退费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费的,经办人持经相关部门审核和分管院长批准后的审批表、交费票据到规划财务处收费办公室核对缴费情况(教材费由教材室填写退费金额),由规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对缴费注册后因自身原因退学、休学的学生,其当年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的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即应退学费、住宿费=当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本学年剩余月数,学习/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教材费由学生本人持缴费收据到教务处教材室核对教材领用情况,据实填写退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