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轻微,且能够深刻认识、反省所犯错误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系(教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 8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12 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限内如有显著悔过表现或立功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教管中心)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如果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学期不得评先树优,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享受学杂费减免、特困生补助及院内勤工助学等。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们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转至生源地,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录音、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材料、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材料等;
(五)学生所在系或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等;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材料等。
第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法、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事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违纪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四)经查证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它依照校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共同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五)参与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六)其它依照校规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院管理,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院规院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校园欺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视其情节作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当一方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当多方当事过错行为致人受伤者,分清当事人过错程度、责任,将总的赔偿数额按比例在责任者之间分配,即按“过错比例”承担。
8.利用他人打人者,除按相关条款处理外,对找人者 加重一级处分;为掩盖事实利用他人作伪证者,除按相关条款处理外,加重一级处分。
9.实施、参与校园欺凌,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在查处违纪事件中,有弄虚作假防碍查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在院内外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一经发现,除没收刀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 对偷盗、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窝赃、销赃,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处理如下:
(一)作案价值 200 元以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超过 200 元、但在 500 元以内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累计超过 500 元者或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行为但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窝藏赃款、赃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盗窃、诈骗、勒索,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多次作案,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遗弃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 500 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自使用各种大容量电器,除按有关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爬墙(窗)进出公寓,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在院居住的学生爬墙外出、夜不归宿或擅自在院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投掷燃烧物品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发生时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寝室的学生负有制止和举报责任,不得有包庇行为,否则一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涂改证件、私拆、隐匿、毁弃、冒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破坏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院内外勤工助学、节假日或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院纪律者,依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校内饮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条 提倡男女同学间的正当友谊,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对于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环境,因为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见本宿舍同学违反规定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 学时(含 50 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应按时、文明离校。
毕业生毕业前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视其情节,予以缓派或缓发毕业证。
毕业生在院时的违纪行为,离校时被查处的,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图书管理、公寓管理、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等等,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的相似条款执行,报学院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情况严格按照教育部 41 号令《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八项规定执行,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教务处负责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实习就业处负责学生违反实习纪律行为的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 各系(教管中心)须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本系(教管中心)违纪学生,由所在系(教管中心)对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各系(教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学生本人申请,系(教管中心)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系(教管中心)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系(教管中心),由系(教管中心)查证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系(教管中心)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系(教管中心);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无再次违纪行为,且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四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需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系(教管中心)等部门表彰的;
(二)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30%或提升 20%以上的;
(三)在各级各类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文体活动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类大赛、学科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系(教管中心)以上部门表彰的;
(五)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或教管中心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系或教管中心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表现,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填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中的部门意见,在部门内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系或教管中心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以往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矛盾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