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2-09-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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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潍坊护理职业学院高职阶段学生的管理,中职学生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籍管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我院录取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不能按期到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需长期疗养,并持有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的;

(二)应征入伍,并有应征入伍通知书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报到的;

(四)新生创业,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能提供基本完善的可行性计划的;

(五)怀孕新生,能提供合法婚姻证明的。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保留入学资格者,以1年为限,如需延长期限,需重新申请,连续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由招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提供相关材料,各系负责组织新生班级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必修课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学生中排名前10%(四舍五入),如出现并列,以专业课成绩为准,且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排名须在班级前50%。

学院的非国控专业不得转入国控专业国控专业可以调整到非国控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尚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或已取得正式学籍但是学籍状态非在校学习的(如休学、保留学籍等);

(二)五年一贯制、单招、对口升学、注册入学、综合评价招生等特殊类型学生(执行省教育厅的特殊类考生类别),本条目与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三)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拟申请转入专业学习的;

(五)其它与学院有明确约定和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如校企合作等。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转专业只允许调整一次,学院下发通知后,成绩排名等各项条件符合要求的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填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以系(校区)为单位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根据教务要求办理转专业补修课程确认手续,之后到学生工作处领取专业调整通知单到转入系(校区)、转入专业报到。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的活动,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但应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本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系(或学院、校区)同意,经学生工作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办学要求及具备办学条件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进行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应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课程表排定)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出国、出境学习的学生。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于有创业意向、并能提供完善的可行性创业计划,经学院研究同意的学生,可办理简易休学手续,休学创业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三年制高职为5年,五年一贯制为7年。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有需要,学院可以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考核与成绩记载以及毕业、结业等相关问题执行《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制度》、《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组织的诚信教育,各系、校区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 或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其它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学院实行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该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五十五条 决定书由各系、校区组织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送达,一般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由各系对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期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享受学杂费减免,特困生补助及院内勤工助学等。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由各系、校区组织班主任或辅导员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及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学生申诉办法详见《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