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经行为,加强财经管理,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和勤俭办学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经管理基本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二)合理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如实反映和监督学院经济活动以及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党委的领导下,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学院日常财经工作,重大事项报学院党委会决定。
第五条 学院应当规范管理财经工作。规划财务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配备的财务人员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学院预算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一般按功能和经济业务分类进行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以绩效为导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九条 学院预算由规划财务处依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任务,根据预算盘子,坚持预算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由学院党委会审定,规划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复,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资金使用要求,按照预算批复的内容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加快执行进度,推动学院改革与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重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收入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学院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全院上下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四条 学院在取得各项收入时,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根据实际发生数据实列支,按照功能和经济科目分类正确归集、核算,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七条 对于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和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作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匹配,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包括留本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留本基金是学院使用捐赠资金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减免学费、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院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需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七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预计不能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时间内耗用或变现的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学院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学院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学院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须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须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院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院固定资产的同时,须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核销。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须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是指学院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 投资要严格执行学院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学院投资要经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取得的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账务处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学院的现时义务。包括借款、应缴款项、暂存和应付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对外借款和贷款的唯一主体。学院对外借款和贷款事项按照规定须报市级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校办产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校办产业应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报学院备案。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院财务管理需要,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包括国家审计、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的外部专项监督和监察审计处的内部审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八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作为学院内部监督的主管部门,根据学院安排积极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依法对学院收费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按照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