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所聘系部是外籍教师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外籍教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所聘系部为外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证照办理与管理主要应由所聘系部负责,党政办公室备案,信仰与政治安全主要应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内住宿与生活主要应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教学督导主要应由教务处负责,院内其它职能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外教一旦接受聘请并签署合同后即与所聘系部产生聘用关系,双方相互承担应尽的责任。
第七条 外籍教师不得擅自承担校外兼职工作。
第八条 外籍教师主要服务于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和整体外语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2-16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16节课。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时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的同意。外教如有超工作量,可按学院规定或合同规定给予超工作量课时费。
第十条 外籍教师教学用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系部提供,教务处负责审定。外籍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课缺课。如有特殊情况调课或停课,须提前一周向系部提出申请履行规定手续。如因病不能上课,应事先通知所在系部领导,填写调课申请单,病愈后及时补课。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可以参加我院有关的教学会议。所在系部应向外籍教师介绍学院和系部的教学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教学上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耐心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 学院内任何部门或教师如因工作或教学需要与外教见面,应事先与外教约定。未经允许,教职工特别是外语教师不得提供与社会机构合作的接洽服务。
第十五条 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得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部门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应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故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院宣传统战处和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我院师生与外籍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教师,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教师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七条 学院和外籍专家应认真履行合同,受聘教学人员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聘系部和分管院领导的同意,方可成行,但提前离校的时间不得超出两个星期。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外教需提交本学期内外出活动报告和寒暑假出行报告,内容包括出行时间、出行事由、在外居住具体地点。
第十九条 外教如需出境需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所聘系部和党政办公室,并说明预离境时间、事由。
第四章 住宿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外教住在学院公寓内。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配备。
第二十一条 外教必须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房间内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第二十二条 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斗殴打架,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妨碍其他人的休息。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组织任何大型聚会,公寓内如需进行小范围娱乐活动必须在十点之前结束。
第二十四条 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不得在墙面粘贴任何物品,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二十六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寒暑假放假前需办理离宿手续,打扫公寓卫生,整理好个人物品。不得在公寓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 外教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与陌生人搭讪,保管好随身财物,避免被骗、失窃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外教的居住地点变更,应在10日内由学院工作人员陪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外教在合同期满之前辞职或者学院与外教约定解除合同时,外教应主动将《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等证件交由学院送相关部门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