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时应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相关事宜,确保资产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五)借(贷)款形成的资产;
(六)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五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规定上缴财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租赁、转让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租赁、转让相关制度,办理租赁、转让事项的报批和备案,监督资产使用部门对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履行管理责任,在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催缴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收入。
第十条 规划财务处履行租赁、转让收入资金的管理职责,负责将相关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进行统计。
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批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资产,按照权限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内部决议批准后可进行协议租赁、转让。
第十二条 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交易的标底价。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采取协议租赁、转让的,其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租赁、转让资产作价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须暂停交易,按原渠道报批,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交易价格。批准部门最多两次可批准下调交易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两次下调价格后仍无法拍出的,须重新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新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租赁、转让: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租赁期限未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资产租赁
第十五条 下列资产租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租赁事项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二)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四)批量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事项,由学院自行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租赁资产内容(面积、数量、价值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拟协议定向租赁的,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包含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受理租赁申请,对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确定承租人拟招募方式,形成议题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
(三)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按照规定报批。学院自行批准权限内的租赁事项,根据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实施。
(四)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根据批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拟租赁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市场公允价格,并将评估结果报批准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持相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实施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并于正式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存档。
第十八条 资产租赁合同可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二、三)签订。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一律先交租金后承租。
第二十一条 对外租赁资产的水电暖、燃气等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收回有偿使用的资产时,资产使用部门应进行现场查勘确认资产的安全及完整性。造成变更或毁坏的,视情节由被投资单位或承租(借)人恢复原状或按资产原值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加倍处罚。有偿使用期间,本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同类资产。
第五章 资产出借和内部经营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对外出借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其他实物资产确需出借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办理借用手续,签订借用协议,并提交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存档。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借学院资产。
第二十四条 用于内部经营的国有资产,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学院享有收益权。经营单位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其他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等)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六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将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如实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各职能部门因需使用学院内部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设施或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工作会议、学术报告、群体活动等公益性、非创收盈利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的范畴。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含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求的情况下,可开放使用。对院内开放,参照前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对院外开放,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资产租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院办发﹝2017﹞12号即日废止。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