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潍财资〔2015〕35号《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升级维护,负责系统数据备份、固定资产增加单、条形码、资产卡片打印。
2.牵头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和验收等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配、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使用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牵头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范围是: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水、电、暖、餐饮等机电设施设备等。
党政办公室:行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车辆等。
学生工作处:学生用教室、宿舍内一切为实现学生学习、生活配备的课桌椅、橱、床、柜等固定资产。
安全保卫处:消防、治安设备。
图书馆:图书、数据资料。
宣传部:文物及陈列品。
基建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植物、在建工程及基建材料等。
教务处:教学用仪器设备。
院办产业:学院投入院办产业所经管的固定资产。
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设备、软件等。
实习就业处:实习生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
归口管理的具体职责:
1.按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履行职责,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资产增减、变动、处置归口审核工作。
2.录入固定资产明细帐。
3.组织归口范围内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4.组织实施资产调剂、配置工作。
5.根据使用部门申请,按照程序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按资产管理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信息录入登记工作及资产使用人的落实。
2.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检查、维护。
5.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变动手续。
6.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分类如下: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7.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相关费用计价。
2.在原有房屋及构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费用进行资产价值变动。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评估值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计价。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及变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和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研究年度购置计划,避免重复或盲目购置。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或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可根据验收情况及合同条款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调转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由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4.资产发生变动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变更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资产信息。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维护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到位。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涉及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与归口部门联合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由归口部门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规划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及归口部门应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院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捐赠、变价处理、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汇总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4.按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批量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复;批量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及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以及单价1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按照程序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底价,实际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底价。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由规划财务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1.规划财务处建立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簿。
2.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内设机构分户明细帐簿。
3.使用部门建立分类明细帐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一条 明细帐簿应按类设置账户并汇总帐页,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按照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如实录入填写验收单和卡片,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规划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簿。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由使用部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