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和《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院在籍学生;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资助对象及其家长(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
(一)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向生源地所在县级资助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申请成功后,出具《贷款受理证明》,交由贷款学生携带至我院;
(二)学生向所在系提交《贷款受理证明》,各系将材料汇总上报,报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
(四)学院规划财务处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开具学费收缴凭证;
(五)续贷的同学需填写续贷声明,并且需要每年至少两次登陆维护有关个人信息。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相关内容审核通过的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责任:
将违约学生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