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以勤工助学的名义打工。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生个人不得参加有损学院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学工、财务、宣传、后勤等部门配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问题,制定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4.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各院系负责考察、推荐、组织本院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原则上根据每学年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和学院实际需要,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专业辅助岗、行政管理辅助岗和后勤服务校内环境保洁岗等为主。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累计工作时间少于20小时的为临时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职工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1.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工作日内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工作日内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3.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存在安全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4.各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提前5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协调更换。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实行申请审批制。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立以学年为周期。各部门须本学期末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设立下学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填写《勤工岗位用工申请表》,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各单位临时岗位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在每学年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前四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同时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临时岗位的聘用根据工作任务的进度开展。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工作处面向全院学生公开招聘,各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后勤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学院已对外承包的服务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岗位时参照校内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岗位薪酬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职责
1.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每学期选聘勤工助学岗位前提报岗位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包括勤工助学学生的申报、招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考核等工作,并为每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实行“导师负责制”。
2.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应根据岗位性质健全考核内容,可参考工作时间、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四个方面,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评定,使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更加公平、合理,不虚报、瞒报、错报,严格履行协议书内容:
(1)工作时间:评定学生日常工作出勤率,有无早退、迟到或旷工情况等;
(2)工作态度:评定学生在工作中有无违反纪律及不道德的行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认真、负责情况等;
(3)工作能力:评定学生完成用工单位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情况;
(4)工作质量:评定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和履职尽责情况。
考核称职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称职的酌情扣减。
3.用工单位要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资助育人”的重要环节,帮助学生缓解经济困难的同时,进行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并加强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工作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劳动能力和团队精神,为学生发展和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4.用工部门严格考核,按月填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核及工资发放表》,每月5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如迟报则当月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顺延到下月发放。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设岗单位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由设岗单位负全责。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读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岗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在考试中无作弊现象,每学期有2门(含)以上科目成绩重修者,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平时生活中能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1.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院系审核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单位用工需求、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要求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同时,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与用工单位签订《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3.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因需要临时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或学生家庭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就学,学生可以随时申请,学生工作处优先临时为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其渡过难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岗位管理
1.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特困生视困难程度由所在院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一人双岗。固定岗位每学期换岗一次,原则上只安排特困学生上岗。
2.勤工助学学生要遵守劳动纪律,因故不能正常上岗的,需及时书面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的,需本人提前5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离岗手续。
3.对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不按时报到、上岗或已到岗但不认真工作,以及私自转让岗位或冒名顶替上岗的学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酬金,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一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申请。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法律追究、纪律处分的;
(2)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参与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3)盗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资助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秩序;
(4)生活铺张浪费,将勤工助学酬金用于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或在考核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6)违反本细则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5.岗位考核
(1)勤工助学学生一经聘用,用工部门要重视对其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指导,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严格考核。
(2)考核按月进行,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在勤工助学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称职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3)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者,可继续聘用。对岗位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学生,用工部门可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终止该生岗位工作的建议,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该生将被视为岗位考核不称职,不再具备应聘资格。
(4)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及酬劳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固定岗位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4.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5.酬金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财务部门划拨到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在酬劳发放过程中有监督检查责任。各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学生勤工助学酬劳;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二级分配。同时,学生工作处每月在一定范围公示勤工助学酬劳发放情况,以便学生核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工部门和学生签署《勤工助学协议书》,工作期间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检查。临时岗位一般不签订正式协议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院授权院系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