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参加有损学院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学院团委,负责处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问题,制定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原则上根据每学年审核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总数和学院实际需要,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环境保洁、教辅工作助理、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累计工作时间少于20小时的为临时岗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岗位用工申请表》,由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面向全院困难学生公开招聘,各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后勤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学院已对外承包的服务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岗位时参照校内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岗位薪酬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本部门勤工助学人员应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学期初统一审核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需设立固定岗位的,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初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临时岗位须提前二十天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协调更换。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特困生视困难程度由所在部系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一人双岗或多岗。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每学期换岗一次,原则上只安排特困学生上岗。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工作日内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工作日内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读并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一)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在考试中无作弊现象,考试中无不及格科目;
(四)在平时生活中能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是已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部系团总支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部系团总支审核后,统一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中心汇总报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二)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工作质量考核及酬劳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于每月末将本单位勤工人员的考核情况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参照《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各类人员经费项目发放暂行规定》执行,每学期初与所需岗位一起公示。固定岗位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二)勤工助学酬金的支付
1、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财务部门划拨到学生银行卡。
2、各单位的勤工助学加班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外承包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承包部门支付。
3、各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学生勤工助学酬劳,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二级分配。
4、学院勤工助管理服务中心在酬劳发放过程中有监督检查责任。
5、学院勤工助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在一定范围公示勤工助学酬劳发放情况,以便学生核查。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工作期间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临时岗位一般不签订正式协议书,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教育管理与总结表彰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末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评选出在本学年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个人进行表彰。比例不超过参加勤工总人数的10%。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勤工助学工作,努力营造理解、支持勤工助学工作和勤工同学的良好氛围。要对不尊重勤工劳动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